首页 排行 分类 完本 书单 专题 用户中心 原创专区
起点中文网 > 历史 > 治要 > 法治

治要 法治

作者:0历史的天空0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11-03 13:07:37 来源:笔趣岛

第(1/3)页

《体论》治要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至于始皇,兼吞六国,遂灭礼义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天下叛之。

高祖约法三章,而天下大悦。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议论务在宽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风。

至于孝武,征发烦数,百姓虚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转相比况,禁罔积密,文书盈于机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缘为市,议者咸怨伤之。

《蒋子万机论》治要·用奇

汉元帝为太子时,谏持法泰深,求用儒生,宣帝作色怒之云:“俗儒不达不足任,乱吾家者太子也。”

据如斯言,汉之中灭,职由宣帝,非太子也。乃知班固步骤盛衰、发明是非之理,弗逮古史远矣。昔秦穆公近纳英儒,招致智辩,知富国强兵。

至于始皇,乘历世余,灭吞六国,建帝号而坑儒任刑,疏扶苏之谏,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赵高之谀,身没三岁,秦无噍类矣。前史书二世之祸,始皇所起也。夫汉祖初以三章,结黔首之心,并任儒辩以并诸侯,然后网漏吞舟之鱼,烝民朴谨,天下大治。

宣帝受六世之洪业,继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厌兵革之苦,海内归势,适当安乐时也,而以峻法绳下,贱儒贵刑名,是时名则石显、弘恭之徒,便僻危险,杜塞公论,**于事,使其君负无穷之谤也。

如此,谁果乱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鲠之臣,属之社稷,不令宦竖秉持天机,岂近于元世栋桡榱崩,三十年间,汉为新家哉!推计之,始皇任刑,祸近及身,宣帝好刑,短丧天下,不同于秦祸少者耳。

《论语》治要·为政

子曰:“导之以政〔政,谓法教〕,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苟免〕;导之以德〔德,谓道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也〕。”

《盐铁论》治要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

所贵良医者,贵其审消息,而退邪气也,非贵其下针石而钻肌肤也;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今之所谓良吏者,文察则以祸其民,强力则以厉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若痈疽之相漫,色淫之相连,一节动而百枝摇。《诗》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伤无罪而累也。非患铫锄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非患无准平,患其舍枉而绳直也。

故亲近为过不必诛,是 不用也;疏远有功不必赏,是苗不养也。故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

《盐铁论》治要

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

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严刑峻法,不可久也。

二世信赵高之计,深督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人多者为忠,敛民悉者为能,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知死不再,穷鼠啮狸,匹夫奔万乘,舍人折弓,陈胜、吴广是也。闻不一期而社稷为虚,恶在其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政要论》治要·臣不易

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

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位当其德,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禄当其功,则有劳者劝,无劳者慕。未之有也。

《仲长子昌言》治要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

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教化以礼义为宗,礼义以典籍为本。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所不可得而易者也。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则网罗当道路;教不明,则士民无所信。引之无所至,则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罗网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约而易从。

篇章既著,勿复刊剟,仪故既定,勿复变易。

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忠仁,壹德于恒久,先之用己身。又使通治乱之大体者,总纲纪而为辅佐;知稼穑之艰难者,亲民事而布惠利。

政不分于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官竖之门。下无侵民之吏,京师无佞邪之臣。则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袁子正书》治要·礼政

治国之大体有四: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则帝王之功立矣。

所谓仁者,爱人者也。爱人,父母之行也。为民父母,故能兴天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者,则贤人之业也。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

第(1/3)页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